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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二十五批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的通知

关于发布第二十五批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明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及财政、税务、保险监管部门的联合规定,现将经审核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政策依据与目的

本次名单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其目的在于落实对长期保障型人身保险业务的税收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并提供具有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功能的返还性产品,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二、 名单内容与效力

列入本批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主管机构)备案或审批通过,且产品设计符合“保险期间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以及“到期返还本金或本金加收益”等返还性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保险公司销售本名单内产品所取得的保费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产品备案条款开展业务,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三、 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1. 合规销售:各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管理,在宣传和销售列入免税名单的产品时,须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产品特性、保险责任及税收优惠情况,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2. 财务处理: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要求,对免税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进行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3. 信息报送: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及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产品的销售及经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

四、 对相关机构的提示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本名单,切实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后续管理与服务,同时防范税收风险。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五、 执行时间与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发布的相关批次免税产品名单继续有效,但产品已停售或条款已废止的除外。国家税收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具体产品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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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15 20:08:12